关于印发《泽库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泽政办发〔2017〕60号

  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泽库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泽库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泽库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指标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要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技术评价指标和调节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评价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水源涵养指数、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6项;环境状况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及优于Ⅲ类以上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6项。

      (二)调节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遥感抽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三个部分组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调节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情况、生态保护与工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情况5项。

      二、2018年主要任务

      2018年泽库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县域环境质量监测及数据报送工作、自查报告填报、考核数据上报和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监测等内容。

      (一)环境质量监测及数据报送。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行《2017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从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8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根据《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6〕1578号)要求,县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由被考核县环保部门委托省级、市(州)级环境监测部门或经省环境保护厅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我县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委托合同的签订工作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备案。

  县环保部门应在委托监测合同中明确要求承担环境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配合做好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自查报告填报。县环保部门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录入数据填报软件,所需数据和资料填报完毕后,软件会自动生成自查报告。软件导出的数据加密包刻写成光盘,与纸质版盖章材料加盖县政府印章同时上报。

      为保证考核数据的安全,数据填报软件应安装在专用涉密电脑上,并由专人管理。相关考核资料按“不宜公开”要求建档归案备查。

      三、考核工作组织和任务分工

      (一)组织领导保障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县级环保部门是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按考核要求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包括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县环保部门应成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财政或环保的县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国土环保、畜牧、林业、水利、建设、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

  (二)各相关职责部门

  表1 各部门任务分工表

  责任部门

  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

  组织协调开展县域考核工作

  县财政部门

  负责县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县级考核工作经费保障。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县考核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完成省、国家现场核查和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工作。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县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县畜牧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县域草地面积数据(高、中、低覆盖度草地)及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开展核查工作。

  县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县域未利用地数据及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县水利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县域水域湿地覆盖率和水域面积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县林业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县域林地覆盖率和林地面积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县统计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县域社会、经济等统计数据及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三)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确保我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泽库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翟捍卫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国强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德  却    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局长

  成  员:马英军    县水利局局长

          马永禄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田国军    县经商信息化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攀峰    县财政局副局长

              贺玉玲    县统计局副局长

              张  泽    县农牧科技局副局长                 

      四、工作要求

      (一)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县年度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好2017年度县域考核工作和2018年度县域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和衔接配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扎实推进。尤其是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力度,安排专人积极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自查工作任务。

      (三)鉴于以往填报的数据及自查报告均已在数据填报软件中固定(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需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此,县环保部门必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前期收集、审核等前期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及资料全面、完整和准确,确保自查报告质量。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工作开展。

      (四)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污染源监测名单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或撤销的,应申请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论证后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地表水监测国控点位(断面)以《“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为准,其余点位(断面)纳入省控点位管理。

      (五)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印发

信息标题:   关于印发《泽库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987654321/2017-00040 发布机构: 泽库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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